现接到各省管局最新通知,根据《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》规定: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,未在其备案编号下方链接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的,或未将备案电子验证标识放置在其网站指定目录下的,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改正,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。
请各位网站主办者引起重视,检查自有网站是否已经做好网站主页备案编号的悬挂和链接工作。一定要将网站的备案号在网站首页的最下端显示,并链接到工信部网站www.miitbeian.gov.cn